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0406民初1545号之一
原告:衡阳市安顺吊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高新区船山大道金柘小区25-2栋209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6年3月3日出生,衡阳市安顺吊装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7月20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常宁市。
被告:***,男,1984年12月22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衡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日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日月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南路688号中南总部基地7栋11层05号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兼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衡阳市安顺吊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原告衡阳市安顺吊装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中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衡阳市安顺吊装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阳市安顺吊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
校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