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湘0382执保30号
申请人:韶山市众鑫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韶山市清溪镇韶山工贸大市场A5栋门面。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典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南路688号中南总部基地7栋11层05号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韶山市众鑫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30日作出(2024)湘0382民初86号民事裁定,并已冻结到被申请人中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的存款51,000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24年2月2日起至2025年2月1日止。现因被申请人中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了给付义务,申请人韶山市众鑫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本院于2024年4月3日作出(2024)湘0382民初86号之一民事裁定,解除了中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上述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韶山市人民法院(2024)湘0382民初8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的执行,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