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大控股有限公司

内蒙古钧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刘某某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内0105民初9565号 原告:内蒙古钧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 法定代表人:席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尚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尚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196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 被告:圣大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法定代表人:缪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圣大控股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负责人:孙某某。 原告内蒙古钧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某、圣大控股有限公司、圣大控股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内蒙古钧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圣大控股有限公司、圣大控股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内蒙古钧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内蒙古钧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无需向刘某某支付欠付的工资19,550元;2判令内蒙古钧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无需向刘某某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4,000元;3.本案案件受理费由刘某某、圣大控股有限公司、圣大控股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呼和浩特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的呼劳人仲字[2024]第172号仲裁裁决书,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涉案工程位于中海臻如府项目工地,建设单位为呼和浩特市宏阳海江地产有限公司,圣大控股有限公司分包了中海臻如府项目门头外立面装饰工程。内蒙古钧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分包了门头外立面工程的劳务施工和辅料。刘某某于2022年8月19日入职圣大公司,任职项目安全员,工作至2023年6月26日。圣大控股有限公司出具《臻如府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并备案公示,载明案外人***为项目总经理,刘某某为安全员,刘某某的薪资报酬由***发放。刘某某代表圣大控股有限公司对外签署文件,以圣大控股有限公司名义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且圣大控股有限公司对此予以追认;其日常受圣大控股有限公司的管理,遵守圣大控股有限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其根据圣大控股有限公司要求开会,并进行日常工作汇报,其与圣大控股有限公司管理层有独立的工作联系群,上通下达,进行项目安全管理。综上所述,刘某某与内蒙古钧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之间的关系,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不存在劳动关系。无需向刘某某承担拖欠的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刘某某辩称:从2022年8月19日入职,职务为安全员,月工资8,500元,想说明刘某某是圣大控股有限公司的员工,圣大控股有限公司拖欠工资。 圣大控股有限公司、圣大控股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未到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1.圣大控股有限公司与圣大控股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不是本案适格主体,刘某某与内蒙古钧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与圣大控股有限公司、圣大控股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无关;2.刘某某与圣大控股有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3.《臻如府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是为了方便业主方、监理方及政府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监管、现场联系而出具给监理方、开发商以及总包方的,总包方没有收取,刘某某私自留下,并不是出具给***、刘某某或***的。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刘某某与圣大控股有限公司、圣大控股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内蒙古钧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刘某某作为申请人,以圣大控股有限公司、圣大控股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内蒙古钧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呼和浩特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申请劳动仲裁,请求:1.请求裁决三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申请人的工资19,550元;2.请求裁决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付的5个月二倍工资(已发、未发除外的补偿)共计42,500元;3.请求裁决三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六个月的各项社会保险,即16,574元;4.请求裁决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8,500元;5.请求裁决三被申请人承担全部仲裁费用。2024年5月7日,呼和浩特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呼劳人仲字[2024]第17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人内蒙古钧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工资19,550元。二、被申请人内蒙古钧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4,000元。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内蒙古钧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不服仲裁,诉至法院。 2022年8月15日,内蒙古钧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圣大控股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作出《授权委托书》,载明内蒙古钧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委托案外人***作为合法委托代理人,授权其代表进行中海河山观澜、臻如府项目工作。该授权代理人的工作范围为:代表内蒙古钧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圣大控股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签订合同、施工、验收的相关事务。在整个过程中,该代理人的一切行为,均代表内蒙古钧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内蒙古钧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行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22年8月25日,案外人呼和浩特市海巍地产有限公司与圣大控股有限公司签订《分包合同协议书》,约定案外人呼和浩特市海巍地产有限公司将中海河山观澜项目门头外立面装饰工程分包给圣大控股有限公司。 刘某某自2022年8月19日至2023年6月26日在赛罕区臻如府项目工作,任职安全员,月工资为8,500元。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刘某某与哪方主体成立劳动合同关系。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的规定,圣大控股有限公司、圣大控股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将案涉工程劳务和辅料分包给内蒙古钧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内蒙古钧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授权案外人***代表内蒙古钧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进行项目工作,刘某某在案涉工程施工地点工作。虽案外人***为刘某某安排工作并发放工资,但其行为系经内蒙古钧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授权,法律后果均应由内蒙古钧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同时,内蒙古钧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为案涉工程的施工方,接受刘某某的劳动,且刘某某的工作内容属于内蒙古钧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劳务业务的组成部分,双方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综上,本院认定内蒙古钧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刘某某于2022年8月19日至2023年6月26日存在劳动关系。(其中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2月19日为停工期) 对于欠付工资的问题。刘某某月工资为8,500元,在2022年8月19日至2022年10月1日和2023年2月19日至2023年6月26日期间提供劳动,共计5个月余18天,工资总计47,600元([8,500元×5个月+18天×(8,500元÷30天)]),其中,案外人***已经发放工资为29,000元,故内蒙古钧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还应支付欠付工资18,600元。 对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问题。刘某某于2022年8月19日至2023年6月26日(其中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2月19日为停工期)在内蒙古钧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作,其于2024年1月18日申请仲裁,故内蒙古钧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当支付2023年1月19日至2023年6月26日的双倍工资,因刘某某的劳动时间,内蒙古钧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当支付2023年2月19日至6月26日止4个月余7天的双倍工资,2023年1月19日前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因已过仲裁时效,本院不予支持。故内蒙古钧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还应支付刘某某双倍工资差额35,983元。([8,500元×4个月+7天×(8,500元÷30天)])仲裁裁决内蒙古钧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向刘某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4,000元,未超出其应当支付的数额,且刘某某未提起诉讼,视为其对该数额认可。 圣大控股有限公司、圣大控股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内蒙古钧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给付被告刘某某欠付工资18,600元; 二、原告内蒙古钧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给付被告刘某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4,000元; 三、驳回原告内蒙古钧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内蒙古钧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自动履行提示 生效裁判文书必须主动及时履行。义务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可能会面临以下法律风险: 1.被执行人信息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开,融资信贷将受到限制。 2.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影响个人征信。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受到信用惩戒。 3.被法院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公布。 4.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5.承担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辅助费等费用。 6.限制高消费。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交通工具、购买不动产、车辆、旅游、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 7.财产将被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拍卖等措施。 8.拒不履行或妨害执行的,可能会被罚款、拘留、限制出境。构成犯罪的,还将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