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0726民初21号
原告:***,男,1985年4月15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石门县。
被告:圣大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广孚联合国际中心2506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2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被告:***,男,197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市。
原告***与被告圣大控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