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1224民初1892号之一
原告:河南恒通路基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东明镇产业聚集区北区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24MA9G5DC82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航天规划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宏业东路2号院1号楼3层01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102163361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河南恒通路基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航天规划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18日立案后,原告河南恒通路基材料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2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恒通路基材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南恒通路基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023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河南恒通路基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