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规划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同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航天规划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航天规划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1民终117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同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福建同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金井湾片区商务营运中心6号楼5层511室-569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航天规划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曾用名:航天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饮虎池街38号。 负责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航天规划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航天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春和路39号院3号楼6层1701至12层1151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以上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3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无城镇无纺路齿轮厂宿舍36套505室。 上诉人福建同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航天规划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航天规划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4)鲁0103民初87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福建同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民事裁定;2.裁定指令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进行实体审理。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一审法院认定“航天规划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原负责人***虚构石家庄鹿泉区“古运澜庭”旧村改造项目及石家庄市裕华区“东南祥旭城”旧村改造项目,冒用单位名义与本案原告福建同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水暖电施工分包合同》,并指示本案原告将工程保证金50万元支付至案外人山东旭光融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账户至今仍未全部退还,其行为已涉嫌犯罪”。事实上,***个人的职务犯罪行为应当由其用人单位航天规划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航天规划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进行追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也是针对的***个人。但福建同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航天规划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签署经济合同,同时有公司盖章及负责人***签字,在福建同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款项期间,还款行为也是由公司对公账户直接返还福建同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根据基本的法律常识,即使***个人作为公司负责人对外签字,因为其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相应的法律后果也应当由公司承担。而福建同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约的法律文件均有航天规划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的盖章,相应民事赔偿的法律后果更应当由公司承担。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该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将取得的财物部分或全部占为己有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外,该单位对行为人因签订、履行该经济合同造成的后果,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该条款的适用情形与本案完全一致。在此情形下,法律赋予了上福建同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用人单位即航天规划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航天规划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追究民事责任的权利。根据该法律规定,在存在经济犯罪的情况下,福建同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航天规划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公司)追究民事赔偿责任与公安机关追究犯罪嫌疑人(自然人)的刑事责任不存在实体和程序上的冲突。况且涉嫌犯罪的主体是自然人个人,而法律规定对外承担责任的是公司主体。因此,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三、一审裁定与法律设定裁定驳回起诉的立法目的不符。法律设定裁定驳回起诉的一个很重要的立法目的,就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是民事法律关系,人民法院不能或者不宜通过民事审判手段来处理,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手段或者刑事手段来解决,或者通过上述手段来解决更合适。就本案来看,福建同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是与航天规划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之间产生的合作关系,不是与公司负责人个人产生的合作。涉嫌犯罪的是自然人个人,且其犯罪行为属于职务犯罪,应当由其用工单位内部追责(刑事责任及民事赔偿)。如果人民法院适用裁定驳回起诉,那么福建同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航天规划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之间的保证金纠纷将没有其他的救济途径,势必会剥夺福建同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不符合法律设定裁定驳回起诉的初衷。综上,一审法院在认定事实、适用和理解法律上均有误。望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依法支持福建同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 航天规划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航天规划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辩称,一、福建同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非本案适格原告。案涉保证金并非福建同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且未取得支付方确认。二、请求依法驳回福建同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案涉项目并不存在,系时任山东分公司负责人***虚构,案涉劳务分包施工合同亦是***伪造,案涉保证金并未进入我方两公司账户。福建同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亦未支付案涉保证金,其提供的资金流水显示款项进入山东旭光融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和我方无任何关联,我方系央企公司,该种操作明显不符合常理。福建同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而被***诈骗,理应向公安机关控告。我方也已就***涉嫌违法犯罪情形向济南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分局提出刑事控告,公安局已在2024年5月29日向我方出具《立案告知书》,就***等人合同诈骗一案,已经正式立案,目前案件正在侦查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另外,案涉项目不存在,基于虚构项目签署的合同应为无效合同,福建同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基于合同要求支付且福建同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保证金并未支付给我方,其要求支付利息和违约金属于重复主张,且合同中并未约定支付利息,违约金约定过高,不应得到支持。故,即使二审法院认为不应移送公安机关,福建同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也不应得到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规定: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根据该条规定,要求分支机构承担责任的,法人承担的是补充责任。故福建同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权要求航天规划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未答辩。 福建同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航天规划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返还福建同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3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5%自2022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航天规划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支付福建同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违约金100000元;3.判令航天规划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对航天规划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承担连带付款责任;4.判令案件受理费等全部由航天规划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航天规划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以上各项截至起诉日暂合计426387.5元)。 一审法院认为,航天规划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原负责人***虚构石家庄鹿泉区“古运澜庭”旧村改造项目及石家庄市裕华区“东南祥旭城”旧村改造项目,冒用单位名义与本案福建同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水暖电施工分包合同》,并指示本案福建同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将工程保证金50万元支付至案外人山东旭光融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账户至今仍未全部退还,其行为已涉嫌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根据被告提交的证据,航天规划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航天规划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已就***涉嫌犯罪行为提出了刑事控告,济南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分局于2024年5月29日就***等人合同诈骗一案立案侦查,故本案涉嫌经济犯罪,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依法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驳回福建同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航天规划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原负责人***虚构石家庄鹿泉区“古运澜庭”旧村改造项目及石家庄市裕华区“东南祥旭城”旧村改造项目,冒用单位名义与福建同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水暖电施工分包合同》,并指示福建同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将工程保证金50万元支付至案外人山东旭光融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账户,至今仍未全部退还。航天规划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航天规划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已就***涉嫌犯罪行为提出了刑事控告,济南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分局于2024年5月29日就***等人合同诈骗一案立案侦查。一审法院认定本案涉嫌经济犯罪,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依法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福建同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