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规划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规划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新0106民初672号 原告:新疆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规划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广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疆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建设工程公司)与被告某某规划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规划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建设工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某规划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建设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63,784.90元;2、判令被告支付资金占用损失29,990.34元(自2024年1月23日起,以拖欠工程款663,784.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暂计算至2024年7月8日,实际计算至款项全部还清之日止);3、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20年4月15日签订了某某项目《住宅楼外墙保温装饰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工程地点在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工期为2020年4月20日至2020年7月18日,共90日,双方采用固定总价模式,付款方式为:“按月结算,按分包人每月上报产值,下月按照经审核后产值总价的70%拨付进度款(先开票、后付款),全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总价的70%,通过本合同甲方竣工结算审计后付至结算总价的97%,预留3%质保金,从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年内无质量问题,无息退还保修金”。原告按约进场施工,每月上报已完成工程量,按进度在工地交接施工报表、原始技术资料等,验收前向被告提交竣工资料、竣工验收报告等。案涉项目总体工程验收会议于2021年下半年陆续举行,参与人员包括: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各方进行了验收工作,原告施工内容验收合格通过。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足额支付工程款,但被告从原告进场当月就开始拖延付款,经催促也未完全按约履行。因增加商业保温、真石漆面积,2023年2月28日经最后结算审计,原被告在《建设工程结算审定表》中核定增加533,784.90元,增项后工程总价款为3,573,784.90元。截止今日,被告共支付工程款2,910,000元,在原告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被告仍欠付663,784.90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 某某规划公司辩称,对欠付工程款本金金额没有争议,认可。未付款的原因是原告未向被告提交发票,而根据合同约定是先票后款,由此导致被告没有支付工程款。原告的第二项诉求没有法律依据,合同中未约定利息及资金占用费,合同中明确约定先票后款,原告自2024年1月23日起主张资金占用损失没有依据,故不应予以支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某某建设工程公司具有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及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2020年4月15日,某某规划公司(承包人)与某某建设工程公司(分包人)签订1份《某某项目X#、X#-X#商业楼、X#-11#住宅楼、幼儿园、X#综合楼、地下车库及门卫3、X#-X#住宅楼外墙保温装饰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约定第一部分协议书:一、分包工程概况:工程名称:某某项目X#、X#-X#商业楼、X#-X#件宅楼、幼儿园、X#综合楼、地下车库及门卫3、X#-X#住宅楼外墙保温装饰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工程地点: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二、分包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从外墙保温开始到外墙真石漆所包含的全部工作内容(包含外用吊篮租赁搭拆、各种水平垂直运输机械等各种费用)。三、签约合同价:含税总价暂定人民币(大写)叁佰零肆万元整(¥3,040,000.00元),此价款仅为双方签订合同时的暂定价款,最终以双方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暂定外墙保温、真石漆面积16,000平方米*190元/平方米=3,040,000元。不含税价人民币(大写)贰佰柒拾捌万捌仟玖佰玖拾元捌角叁分(¥2788990.83);税款人民币(大写)贰拾伍万壹仟零玖元壹角柒分(¥251009.17)。四、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20年4月20日;计划完工日期:2020年7月18日;合同总工期90日历天。(本工期为绝对工期,含法定节假日、含技术间歇期)。五、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合格,达到国家相关验收标准。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1.工程质量11.1整体工程质量创优目标及相关约定:按照国家及行业现行的规范、标准,要求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11.2工程隐蔽部位检查11.2.1承包人检查工程隐蔽部位的期限:收到分包人的检查通知后24小时内。16.合同价格及调整16.l本分包合同价格采用16.1.1方式确定。l6.1.1采用单价合同的,合同价格包括的风险范围:固定综合单价不可调,风险范围包含市场价格因素,政策性的价格调整等。包括进场施工到完工验收达到承包方要求验收标准所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主要材料、附属材料及材料的运输费、装卸费、储藏费、人工费、中小型机械使用费,废弃物清理运输费、脚手架搭拆使用费、各种措施费、临设费、成品保护费、管理费、利润、税金及与完成该专业工程有关的其它费用)。所有经济类文件均以双方盖章为准,任何人签字均无效。18.合同价款支付18.2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的付款周期、程序、支付比例或金额:本分包合同采用按月结算,按分包人每月上报产值。下月按照经审核后产值总价的70%拨付进度款(先开票,后付款),全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总价的70%,通过本合同甲方竣工结算审计后付至结算总价的97%,预留3%质保金,从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年内无质量问题,无息退还质保修金。本合同项下的合同价款来源于业主对承包人的工程款支付,如果业主未将工程款按约支付给承包人,则根据风险共担原则,双方约定,承包人应付分包人的款项的期限做相应顺延,并不承担顺延期间的利息和违约责任,承包人无需证明业主未付款项与本合同未付款项存在关联性。19.完工验收19.1完工验收条件:所有的工程检验批和分项验收合格;19.2完工验收期限:单位工程完工且自检合格后15日内。20.移交20.1移交工程的日期: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7日内;20.2完工清场:移交工程后3日内。21.结算21.1分包人提交结算报告和完整结算资料的期限:承包方验收合格后7日内。21.2承包人完成审核期限:分包人提供完整结算资料后7日内。21.3承包人确认完工结算报告后,将扣除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外的全部结算款项支付给分包人的期限:按照18.2条执行。22.质量保证金22.1预留结算总价3%质保金,从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年内无质量问题,无息退还质保修金。30.补充条款30.21领取工程款时须提供能满足承包人财务要求的发票,同时分包人指定***身份证号XXX为工程款领取人,领取人提供法人委托书及身份证明。每次领取工程款时,分包人必须同时提供正规的、真实的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9%),并且提供发票税务局网站第一次查询结果盖公章,发票记账联盖公章、发票明细表及汇总表盖公章、税票所属税期的缴款书盖公章,否则承包人有权不予支付工程款。分包人开具发票单位名称要与本合同分包单位名称一致,开据的发票要保证真实有效。不得开具不合规发票,如开据不合规发票将给予不合规发票金额的25%罚款、承包人直接从分包方工程款中扣除,分包人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提供发票的同时还需提供如下资料,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均加盖公章:(1)、发票记账联复印件3份;(2)、发票真伪网上查询;(3)、预缴完税证明。发票必须“三流一致”即收款方、开票方和供货方必须是同一单位,而且付款方、发票接收人必须是同一单位;如果出现不合规发票,供应方按照票面金额的25%交纳所得税费用,赔偿因不合规发票导致采购方税前不允许扣除成本增加而多缴纳的所得税额;一旦出现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发票对应的款项一律不予支付。 该合同落款承包人处加盖有某某规划公司合同专用章,承包人加盖有某某建设工程公司合同专用章并有法定代表人***签字。 合同签订后,某某建设工程公司按约对案涉工程进行了施工。2021年8月2日,案涉某某项目X#-X#商业楼分部工程质量经五方竣工验收合格;2021年6月25日,案涉某某项目X#-11#住宅楼分部工程质量经五方竣工验收合格;案涉某某项目X#综合楼、地下车库(非人防区域)、幼儿园分部工程质量亦经五方竣工验收合格;2021年9月6日,案涉某某项目防空地下室分部工程质量经五方竣工验收合格。某某规划公司自认案涉项目整体验收时间为2021年9月30日。2023年2月28日,双方对案涉工程价款审定金额3,573,784.9元(备注:增加X#商业保温、真石漆面积,金额533,784.9元)予以盖章确认。某某规划公司于2020年8月14日至2022年1月27日期间陆续合计支付某某建设工程公司工程款2,910,000元,至今尚欠某某建设工程公司工程款663,784.9元。2024年1月22日,某某建设工程公司向某某规划公司开具了金额为663,784.9元的工程服务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日,某某建设工程公司财务人员马某某将该发票开具界面截图通过微信方式发送给某某规划公司财务人员刘某某,并表示“麻烦看一下这样开是否可以”;刘某某回复“可以”;马某某遂向刘某某发送该发票PDF文件。 另查明,某某规划公司名称于2022年7月5日由“航天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变更为“某某规划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上述事实有某某建设工程公司提供的《某某项目X#、X#-X#商业楼、X#-11#住宅楼、幼儿园、X#综合楼、地下车库及门卫3、X#-X#住宅楼外墙保温装饰工程专业分包合同》、某某项目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表、建设工程结算审定表、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电子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当事人的陈述及本案庭审笔录存卷为证。 本院认为,关于法律适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就本案而言,案涉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的签订、履行、工程竣工验收、结算价审定等法律事实从民法典施行前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本案应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某某建设工程公司与某某规划公司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某某项目X#、X#-X#商业楼、X#-11#住宅楼、幼儿园、X#综合楼、地下车库及门卫3、X#-X#住宅楼外墙保温装饰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依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案的调查重点为:某某建设工程公司要求某某规划公司支付工程款663,784.9元的诉讼请求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争议焦点为:某某建设工程公司要求某某规划公司偿付自2024年1月23日起至工程款全部还清之日止期间资金占用损失的诉讼请求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针对调查重点,某某规划公司辩称,对工程款金额认可无异议。本院认为,某某建设工程公司按约完成了案涉工程,工程并经竣工验收合格,工程价款经审定金额为3,573,784.9元。某某规划公司应当按约支付某某建设工程公司工程款,双方均对某某规划公司欠付某某建设工程公司工程款663,784.9元认可,本院予以确认,某某规划公司应当继续履行。故某某建设工程公司该项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针对争议焦点,某某建设工程公司的计算方式为:以拖欠工程款663,784.9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23日起计算至款项全部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暂计算至2024年7月8日金额为29,990.34元。本院认为,案涉合同约定“18.2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的付款周期、程序、支付比例或金额:本分包合同采用按月结算,按分包人每月上报产值。下月按照经审核后产值总价的70%拨付进度款(先开票,后付款),全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总价的70%,通过本合同甲方竣工结算审计后付至结算总价的97%,预留3%质保金,从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年内无质量问题,无息退还质保修金。”某某规划公司自认案涉项目于2021年9月30日整体竣工验收,案涉工程价款于2023年2月28日审核定案,某某建设工程公司于2024年1月22日开具了剩余未付工程款663,784.9元的发票,并于同日通过微信方式将电子发票发送给某某规划公司财务人员,工程2年质保期亦已于2023年9月30日届满,某某规划公司应当支付某某建设工程公司全部工程款,其逾期支付,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某某建设工程公司从其开具发票次日即2024年1月23日起计算资金占用损失的方式,不违反上述约定,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计付标准,案涉合同未予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据此,某某建设工程公司计算资金占用损失的金额有误,本院予以纠正。某某规划公司应当偿付某某建设工程公司资金占用利息损失10,540.54元[663,784.9元×3.45%÷365天×168天(2024年1月23日至2024年7月8日)],并应自2024年7月9日起至实际付清工程款之日止,以未支付工程款金额为基数,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向某某建设工程公司偿付利息。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某规划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新疆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63,784.9元; 二、被告某某规划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新疆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利息10,540.54元,并自2024年7月9日起至实际支付工程款之日止,以未支付工程款金额为基数,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向原告新疆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偿付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37.75元(原告已预交5,368.88元,需补交5,368.87元),由原告新疆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01.03元,被告某某规划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0,436.7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1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新0106民初672号 原告:新疆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规划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广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疆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建设工程公司)与被告某某规划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规划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建设工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某规划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建设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63,784.90元;2、判令被告支付资金占用损失29,990.34元(自2024年1月23日起,以拖欠工程款663,784.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暂计算至2024年7月8日,实际计算至款项全部还清之日止);3、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20年4月15日签订了某某项目《住宅楼外墙保温装饰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工程地点在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工期为2020年4月20日至2020年7月18日,共90日,双方采用固定总价模式,付款方式为:“按月结算,按分包人每月上报产值,下月按照经审核后产值总价的70%拨付进度款(先开票、后付款),全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总价的70%,通过本合同甲方竣工结算审计后付至结算总价的97%,预留3%质保金,从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年内无质量问题,无息退还保修金”。原告按约进场施工,每月上报已完成工程量,按进度在工地交接施工报表、原始技术资料等,验收前向被告提交竣工资料、竣工验收报告等。案涉项目总体工程验收会议于2021年下半年陆续举行,参与人员包括: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各方进行了验收工作,原告施工内容验收合格通过。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足额支付工程款,但被告从原告进场当月就开始拖延付款,经催促也未完全按约履行。因增加商业保温、真石漆面积,2023年2月28日经最后结算审计,原被告在《建设工程结算审定表》中核定增加533,784.90元,增项后工程总价款为3,573,784.90元。截止今日,被告共支付工程款2,910,000元,在原告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被告仍欠付663,784.90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 某某规划公司辩称,对欠付工程款本金金额没有争议,认可。未付款的原因是原告未向被告提交发票,而根据合同约定是先票后款,由此导致被告没有支付工程款。原告的第二项诉求没有法律依据,合同中未约定利息及资金占用费,合同中明确约定先票后款,原告自2024年1月23日起主张资金占用损失没有依据,故不应予以支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某某建设工程公司具有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及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2020年4月15日,某某规划公司(承包人)与某某建设工程公司(分包人)签订1份《某某项目X#、X#-X#商业楼、X#-11#住宅楼、幼儿园、X#综合楼、地下车库及门卫3、X#-X#住宅楼外墙保温装饰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约定第一部分协议书:一、分包工程概况:工程名称:某某项目X#、X#-X#商业楼、X#-X#件宅楼、幼儿园、X#综合楼、地下车库及门卫3、X#-X#住宅楼外墙保温装饰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工程地点: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二、分包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从外墙保温开始到外墙真石漆所包含的全部工作内容(包含外用吊篮租赁搭拆、各种水平垂直运输机械等各种费用)。三、签约合同价:含税总价暂定人民币(大写)叁佰零肆万元整(¥3,040,000.00元),此价款仅为双方签订合同时的暂定价款,最终以双方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暂定外墙保温、真石漆面积16,000平方米*190元/平方米=3,040,000元。不含税价人民币(大写)贰佰柒拾捌万捌仟玖佰玖拾元捌角叁分(¥2788990.83);税款人民币(大写)贰拾伍万壹仟零玖元壹角柒分(¥251009.17)。四、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20年4月20日;计划完工日期:2020年7月18日;合同总工期90日历天。(本工期为绝对工期,含法定节假日、含技术间歇期)。五、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合格,达到国家相关验收标准。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1.工程质量11.1整体工程质量创优目标及相关约定:按照国家及行业现行的规范、标准,要求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11.2工程隐蔽部位检查11.2.1承包人检查工程隐蔽部位的期限:收到分包人的检查通知后24小时内。16.合同价格及调整16.l本分包合同价格采用16.1.1方式确定。l6.1.1采用单价合同的,合同价格包括的风险范围:固定综合单价不可调,风险范围包含市场价格因素,政策性的价格调整等。包括进场施工到完工验收达到承包方要求验收标准所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主要材料、附属材料及材料的运输费、装卸费、储藏费、人工费、中小型机械使用费,废弃物清理运输费、脚手架搭拆使用费、各种措施费、临设费、成品保护费、管理费、利润、税金及与完成该专业工程有关的其它费用)。所有经济类文件均以双方盖章为准,任何人签字均无效。18.合同价款支付18.2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的付款周期、程序、支付比例或金额:本分包合同采用按月结算,按分包人每月上报产值。下月按照经审核后产值总价的70%拨付进度款(先开票,后付款),全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总价的70%,通过本合同甲方竣工结算审计后付至结算总价的97%,预留3%质保金,从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年内无质量问题,无息退还质保修金。本合同项下的合同价款来源于业主对承包人的工程款支付,如果业主未将工程款按约支付给承包人,则根据风险共担原则,双方约定,承包人应付分包人的款项的期限做相应顺延,并不承担顺延期间的利息和违约责任,承包人无需证明业主未付款项与本合同未付款项存在关联性。19.完工验收19.1完工验收条件:所有的工程检验批和分项验收合格;19.2完工验收期限:单位工程完工且自检合格后15日内。20.移交20.1移交工程的日期: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7日内;20.2完工清场:移交工程后3日内。21.结算21.1分包人提交结算报告和完整结算资料的期限:承包方验收合格后7日内。21.2承包人完成审核期限:分包人提供完整结算资料后7日内。21.3承包人确认完工结算报告后,将扣除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外的全部结算款项支付给分包人的期限:按照18.2条执行。22.质量保证金22.1预留结算总价3%质保金,从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年内无质量问题,无息退还质保修金。30.补充条款30.21领取工程款时须提供能满足承包人财务要求的发票,同时分包人指定***身份证号XXX为工程款领取人,领取人提供法人委托书及身份证明。每次领取工程款时,分包人必须同时提供正规的、真实的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9%),并且提供发票税务局网站第一次查询结果盖公章,发票记账联盖公章、发票明细表及汇总表盖公章、税票所属税期的缴款书盖公章,否则承包人有权不予支付工程款。分包人开具发票单位名称要与本合同分包单位名称一致,开据的发票要保证真实有效。不得开具不合规发票,如开据不合规发票将给予不合规发票金额的25%罚款、承包人直接从分包方工程款中扣除,分包人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提供发票的同时还需提供如下资料,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均加盖公章:(1)、发票记账联复印件3份;(2)、发票真伪网上查询;(3)、预缴完税证明。发票必须“三流一致”即收款方、开票方和供货方必须是同一单位,而且付款方、发票接收人必须是同一单位;如果出现不合规发票,供应方按照票面金额的25%交纳所得税费用,赔偿因不合规发票导致采购方税前不允许扣除成本增加而多缴纳的所得税额;一旦出现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发票对应的款项一律不予支付。 该合同落款承包人处加盖有某某规划公司合同专用章,承包人加盖有某某建设工程公司合同专用章并有法定代表人***签字。 合同签订后,某某建设工程公司按约对案涉工程进行了施工。2021年8月2日,案涉某某项目X#-X#商业楼分部工程质量经五方竣工验收合格;2021年6月25日,案涉某某项目X#-11#住宅楼分部工程质量经五方竣工验收合格;案涉某某项目X#综合楼、地下车库(非人防区域)、幼儿园分部工程质量亦经五方竣工验收合格;2021年9月6日,案涉某某项目防空地下室分部工程质量经五方竣工验收合格。某某规划公司自认案涉项目整体验收时间为2021年9月30日。2023年2月28日,双方对案涉工程价款审定金额3,573,784.9元(备注:增加X#商业保温、真石漆面积,金额533,784.9元)予以盖章确认。某某规划公司于2020年8月14日至2022年1月27日期间陆续合计支付某某建设工程公司工程款2,910,000元,至今尚欠某某建设工程公司工程款663,784.9元。2024年1月22日,某某建设工程公司向某某规划公司开具了金额为663,784.9元的工程服务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日,某某建设工程公司财务人员马某某将该发票开具界面截图通过微信方式发送给某某规划公司财务人员刘某某,并表示“麻烦看一下这样开是否可以”;刘某某回复“可以”;马某某遂向刘某某发送该发票PDF文件。 另查明,某某规划公司名称于2022年7月5日由“航天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变更为“某某规划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上述事实有某某建设工程公司提供的《某某项目X#、X#-X#商业楼、X#-11#住宅楼、幼儿园、X#综合楼、地下车库及门卫3、X#-X#住宅楼外墙保温装饰工程专业分包合同》、某某项目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表、建设工程结算审定表、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电子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当事人的陈述及本案庭审笔录存卷为证。 本院认为,关于法律适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就本案而言,案涉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的签订、履行、工程竣工验收、结算价审定等法律事实从民法典施行前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本案应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某某建设工程公司与某某规划公司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某某项目X#、X#-X#商业楼、X#-11#住宅楼、幼儿园、X#综合楼、地下车库及门卫3、X#-X#住宅楼外墙保温装饰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依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案的调查重点为:某某建设工程公司要求某某规划公司支付工程款663,784.9元的诉讼请求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争议焦点为:某某建设工程公司要求某某规划公司偿付自2024年1月23日起至工程款全部还清之日止期间资金占用损失的诉讼请求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针对调查重点,某某规划公司辩称,对工程款金额认可无异议。本院认为,某某建设工程公司按约完成了案涉工程,工程并经竣工验收合格,工程价款经审定金额为3,573,784.9元。某某规划公司应当按约支付某某建设工程公司工程款,双方均对某某规划公司欠付某某建设工程公司工程款663,784.9元认可,本院予以确认,某某规划公司应当继续履行。故某某建设工程公司该项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针对争议焦点,某某建设工程公司的计算方式为:以拖欠工程款663,784.9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23日起计算至款项全部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暂计算至2024年7月8日金额为29,990.34元。本院认为,案涉合同约定“18.2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的付款周期、程序、支付比例或金额:本分包合同采用按月结算,按分包人每月上报产值。下月按照经审核后产值总价的70%拨付进度款(先开票,后付款),全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总价的70%,通过本合同甲方竣工结算审计后付至结算总价的97%,预留3%质保金,从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年内无质量问题,无息退还质保修金。”某某规划公司自认案涉项目于2021年9月30日整体竣工验收,案涉工程价款于2023年2月28日审核定案,某某建设工程公司于2024年1月22日开具了剩余未付工程款663,784.9元的发票,并于同日通过微信方式将电子发票发送给某某规划公司财务人员,工程2年质保期亦已于2023年9月30日届满,某某规划公司应当支付某某建设工程公司全部工程款,其逾期支付,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某某建设工程公司从其开具发票次日即2024年1月23日起计算资金占用损失的方式,不违反上述约定,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计付标准,案涉合同未予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据此,某某建设工程公司计算资金占用损失的金额有误,本院予以纠正。某某规划公司应当偿付某某建设工程公司资金占用利息损失10,540.54元[663,784.9元×3.45%÷365天×168天(2024年1月23日至2024年7月8日)],并应自2024年7月9日起至实际付清工程款之日止,以未支付工程款金额为基数,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向某某建设工程公司偿付利息。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某规划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新疆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63,784.9元; 二、被告某某规划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新疆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利息10,540.54元,并自2024年7月9日起至实际支付工程款之日止,以未支付工程款金额为基数,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向原告新疆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偿付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37.75元(原告已预交5,368.88元,需补交5,368.87元),由原告新疆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01.03元,被告某某规划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0,436.7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