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16民初11317号
原告:陕西金鸿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航天规划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金鸿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航天规划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通知其缴纳诉讼费后,原告陕西金鸿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内缴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金鸿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