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638民初3914号
原告: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森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森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雄县某某建设局,住所地雄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位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位员工。
被告:某某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雄县某某建设局、某某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6日立案。原告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