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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雄县某某建设局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638民初3914号 原告: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森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森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雄县某某建设局,住所地雄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位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位员工。 被告:某某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雄县某某建设局、某某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6日立案。原告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