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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朱某、某某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681民初6315号 原告:***,住山东省东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住河北省固安县,系原告妻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 被告:朱某,住河北省涿州市双塔区。 被告:某某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朱某、某某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894元,减半收取计2947元,保全费205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王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