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屯河区工业园区聚人建筑设备租赁站、航天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新0106执1170号
申请执行人:头屯河区工业园区聚人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工业园区2588号院内1号房。
经营者:***,男,196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委托代理人:**,新疆银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新疆银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航天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春和路39号院3号楼6层1701至12层1151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航天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和田街街道阿里路43号。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本院于2023年2月29日作出的(2022)新0106民初3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航天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航天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92398.48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相应的银行存款。
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