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924民初1798号
原告:陕西鑫伟建筑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安康市紫阳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汉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陕西省紫阳县。
原告陕西鑫伟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4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鑫伟建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鑫伟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陕西鑫伟建筑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