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粤0604民初4538号
原告:深圳市兄弟制冰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红星社区红星工业区18幢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708074X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佛山市旭康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张槎一路117号二座自编2号楼六层522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4WBWA986。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兄弟制冰系统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旭康不锈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并于2021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佛山市旭康不锈钢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深圳市兄弟制冰系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返还错付的18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2020年3月2日,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订购了10套“304相切桶桶体(含法兰)”,约定价格3800元/套(含税),总价38000元,同时还约定“先交1个样品确认合格后再生产剩余9个订单交货”,交货日期为2020年3月5日。3月4日,原告的采购***与被告公司业务员王先生沟通安排生产样品事宜。3月10日,***与王先生沟通付款事宜,原告于当天向被告支付了3800元样品款,王先生确认已收到。因被告无法按照原告要求及时生产样品,影响原告出货,3月14日,原告决定取消订单,并要求被告退回3800元货款,王先生确认可以。3月17日,原告公司财务人员因工作失误,将34200元错误支付到被告账户,原告发现后,立即与被告联系,王先生在4月17日回复***的微信信息中表示“应该下周可以退回”。4月29日、5月6日,***多次催促王先生退款。经过长时间的沟通,被告在2020年5月26日向原告退回20000元,至今尚有18000元未退还。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现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诉讼中,原告举证的证据如下:
1.原告营业执照、被告的企业信息查询资料,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2.《订购单》、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明原告向被告订购不锈钢桶,在支付3800元样品款后取消订单,原告财务因失误又错将34200元转账至被告账户,发现错付后原告工作人员及时与被告工作人员微信沟通退还错付款以及样品款共计38000元事宜,经多次催促,被告仅退还20000元,剩余的18000元没有退回的事实。
被告佛山市旭康不锈钢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答辩。
综合在案证据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对以下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微信名:***,微信号:×××48)是原告的工作人员,负责销售,2020年3月2日,***在微信上添加了自称为被告工作人员的“***”(微信昵称:佛山不锈钢批发-王-181××××****,微信号:×××22),向对方询问报价事宜。双方互相将原、被告的营业执照及收款账户信息发送给对方。***询问“***”做1个样品和9个(成品)交货时间是几天,***回复“10个需要5-7天”,***于当日向“***”发送《订购单》,以原告的名义向被告订购“304相切桶桶体(含法兰)”,约定价格3800元/套(含税),总价38000元,同时还约定“先交1个样品确认合格后再生产剩余9个订单交货”。3月4日,***向“***”明确“先安排做个样品”,“***”表示同意,但要求***先支付样品货款。3月10日,原告向被告的公司账户支付3800元,3月11日,“***”向***确认收到款项。3月12日,***向“***”催交样品,“***”表示需要5-7天。3月13日,“***”表示之前报价错误,3800元单价是不含法兰的。3月14日,***向“***”表示因客户急要货,原告准备自己买材料做,然后交货给客户,要求被告将之前支付的3800元样品款退回给原告,“***”回复“好的”。
2021年3月16日16时许,原告的财务人员误将之前已内部开好票的9套货物的货款34200元支付至被告的中国建设银行佛山石湾支行账户(4405********)。3月17日上午,***即告诉“***”错误汇款的事情,并要求对方将两笔款一起退回,“***”在向***确认“你们自己加工是吧”后,回复***“好的,那退回去”、“好的,好的,我给财务说一下”。4月17日,“***”在回复***催款信息时表示“因为是定做,我这边也把款子给上游供应商了,应该下周可以退回”。
在***多次催收后,被告在2020年5月26日向原告退回20000元,余款18000元一直拒绝退还,原告追收无果,遂起诉。
审理中,本院将诉讼文书邮寄送达至被告登记的经营场所,邮寄回单显示已签收。
本院认为,本案为不当得利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原告与被告之前已形成加工合同关系,后双方协商解除,被告已承诺退回预付款3800元;原告第二次汇款34200元给被告的行为是其工作人员出现失误导致,并非支付合同款项,被告确认收到款项并承诺退款,因此被告收取的34200元应为没有合法原因取得的利益,属于不当得利。现被告仅退回预付款及部分不当得利款项(共计20000元),其应向原告全部返还不当利益,即退还剩余的18000元。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佛山市旭康不锈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深圳市兄弟制冰系统有限公司18000元。
被告如果未按本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受理费减半收取125元,由被告佛山市旭康不锈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