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兄弟制冰系统有限公司

深圳市兄弟制冰系统有限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京73行初3361号 原告深圳市兄弟制冰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红星社区红星工业区18幢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原告深圳市兄弟制冰系统有限公司因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不服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7]第24125号关于第17491920号“ICEST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市兄弟制冰系统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市兄弟制冰系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兄弟制冰系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深圳市兄弟制冰系统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