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民特1162号
申请人:深圳市兄弟制冰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红星社区红星工业区18幢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708074X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高州市,系公司人事行政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吁小静,女,199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武冈市,系公司人事专员。
被申请人:***,男,1974年1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隆回县,
申请人深圳市兄弟制冰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兄弟制冰公司”)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于2019年7月27日作出的深宝劳人仲(松岗)案[2019]699号仲裁裁决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仲裁裁决进行审查。
申请人兄弟制冰公司申请撤销上述仲裁裁决的理由为:被申请人违反了公司的管理制度,仲裁裁决没有采纳申请人的证据有误,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具体理由详见申请书及询问笔录。
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的申请不能够成立,请求驳回申请人的申请。具体详见询问笔录。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人民法院仅对基于仲裁裁决认定的事实而审查其法律适用有无错误以及审查仲裁裁决是否存在无管辖权、违反程序、证据伪造、隐瞒证据以及仲裁员是否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等事由。本案中,首先,申请人主张由于被申请人工作地点的不确定性,较难确定是否符合高温补贴条件,仲裁认定申请人需支付***贴错误,本院认为,仲裁裁决关于被申请人是否符合享受***贴条件的认定,属于事实认定问题,事实认定问题不属于前述法律所规定的撤销仲裁裁决事由,本院不予审查;其次,仲裁裁决有关申请人应支付被申请人2019年5月1日至6月11日期间工资数额的认定,亦属于事实认定问题,本院同样不予审查;再次,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违反公司管理制度,但在仲裁阶段仅提交了三位证人的证言,三位证人均为申请人的员工,与申请人存在利害关系,且证人均未出庭作证,申请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佐证,故仲裁委对申请人的证据不予采纳,符合证据规则,亦不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仲裁委基于查明的事实作出裁决,于法不悖,本案仲裁裁决并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应予撤销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深圳市兄弟制冰系统有限公司的申请。
本案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兄弟制冰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许海锚
审判员 刘 燕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 波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