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民特1779号
申请人:深圳市兄弟制冰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红星社区红星工业区18幢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708074X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吁小静,女,199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武冈市,系公司人事行政专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高州市,系公司人事行政主管。
被申请人:***,女,199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阳春市,
申请人深圳市兄弟制冰系统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10月29日作出的深宝劳人仲(松岗)案[2019]932号仲裁裁决。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立案。深圳市兄弟制冰系统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深圳市兄弟制冰系统有限公司以自愿撤回撤裁申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深圳市兄弟制冰系统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深圳市兄弟制冰系统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为200元由深圳市兄弟制冰系统有限公司负担,多交的部分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 罗 映 清
审判员 何 万 阳
审判员 罗 巧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兼)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