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兄弟制冰系统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兄弟制冰系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6执22402号 申请执行人***,女性,199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春市。 被执行人深圳市兄弟制冰系统有限公司,住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红星社区红星工业区**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708074XX。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兄弟制冰系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作出的深宝劳人保(松岗)案[2019]93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支付了执行款本金21758.06元,利息178.96元,执行费229元。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深宝劳人保(松岗)案[2019]932号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深宝劳人保(松岗)案[2019]932号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