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271民初5629号
原告:嘉峪关市西部天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224648017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深圳市兄弟制冰系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708074XX。
法定代表人:***。
原告嘉峪关市西部天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兄弟制冰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嘉峪关市西部天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没有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嘉峪关市西部天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61元,减半收取480.5元,由嘉峪关市西部天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