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兄弟制冰系统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兄弟制冰系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民终17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4年1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隆回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兄弟制冰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红星社区红星工业区l8幢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708074XX。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吁小静,女,汉族,1991年12月19日出生,系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73年7月25日。系公司员工。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兄弟制冰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兄弟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6民初233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上诉请求:1、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的(2020)粤0306民初23301号民事判决;2、请求判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未及时出具离职证明导致找不到工作的经济损失赔偿金60000元(2019年6月—2020年4月);3、请求判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未及时出具离职证明,无法办理失业登记和领取失业金经济损失5940元(3x1980元);4、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出具离职证明;5、本案的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兄弟公司答辩称,一、关于***提出的未及时出具离职证明无法办理失业登记和领取失业金,要求我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的问题,我公司与***因劳动争议于2019年8月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粤03民特1162号民事裁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可以凭该民事裁定书和我公司于2019年6月11日公布的《关于辞退***的通知》领取失业金,不存在没有离职证明就领不到失业金的情况。二、关于***请求我司向其开具离职证明的问题,我单位从来没有拒绝为其出具离职证明。***于2019年6月11日离开我司后,就没有再回过公司,也没有通过电话、微信、邮件等要求我司向其出具离职证明,根本不存在像***所说的多次要单位向其出具离职证明,而单位拒绝出具的情况。2020年6月11日劳动仲裁结束之后,我司于当天就通过EMS向***邮寄了离职证明,有EMS回单为证,但***说没有收到,此后,***再次上诉,2020年9月28日开庭,2020年11月13日收到裁决书之后,我司于2020年11月18日再次通过EMS向***邮寄了离职证明,有EMS邮寄单为证。如果***声称没有收到,我司还可以当面向其出具离职证明。综上,***不是因为没有离职证明而找不到工作,也不是因为没有离职证明而无法申领失业金,请求二审法院驳回***的上诉请求。 上诉人***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兄弟公司支付未及时出具离职证明导致找不到工作经济损失赔偿金60000元;2、兄弟公司支付未及时出具离职证明,无法办理失业登记和领取失业金经济损失5940元;3、兄弟公司向***出具离职证明;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承担。 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深圳市兄弟制冰系统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后由***提出申请起十日内向其出具离职证明;二、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经二审查明,1、经核对一审卷***审笔录,***在二审中提交的部分证据(面试邀请函邮件、与Q哥的微信聊天记录、健康检查卡、社保清单)与一审证据一致,兄弟公司在一审中已经发表了质证意见。 2、***在二审中提交了***的微信聊天记录,以证明其到东莞三分之一睡眠科技有限公司面试,该公司要求其提交离职证明等文件。兄弟公司对该微信聊天记录不予认可,认为***无证据证明***的身份以及东莞三分之一睡眠科技有限公司是否录用***。 3、根据一审庭审笔录记载,兄弟公司在一审中提交了EMS邮单,以证明其向***邮寄了离职证明。该EMS邮单的邮寄日期是2020年6月11日,其中填写的***的地址是***的身份证地址(与***上诉状及起诉状中的地址相同),电话号码为136××××,该电话号码与***在一审及二审诉讼中预留的电话号码相同。 另查,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与兄弟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双方的权利义务均应受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约束。 关于***请求的因兄弟公司未及时为其出具离职证明导致找不到工作的经济损失赔偿金60000元。本院认为,首先,我国并无法律规定,劳动者入职必须提交前一家用人单位的离职证明;其次,***提交的聊天记录中Q哥以及***的身份均无法确认,***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未能找到工作是因无法提交离职证明所致,因此,***主张的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请求的因兄弟公司支付未及时出具离职证明而导致无法办理失业登记和领取失业金的经济损失5940元,因兄弟公司向***出具的《关于辞退***的通知》中已经载明了***离职的原因,而***并没有举证证明其曾到社保局申请失业保险,且因未能提交离职证明而导致不能办理失业登记及领取失业保险金,故本院对***的该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是否收到兄弟公司开具的离职证明的问题,兄弟公司在一审中提交了EMS邮单,以证明其在本案仲裁裁决后,于2020年6月11日就向***邮寄了离职证明,***对此予以否认。本院认为,EMS作为中国邮政的特快专递,按照正常送达规则,邮递人员会将邮件送至邮件中填写的地址,并联系电话联系收件人,兄弟公司在该EMS邮单中填写的地址和联系电话与***在本案一审、二审中填写的地址和联系电话相同,而***否认收到该邮件,明显不合常理,故本院对***的主张不予采信。因兄弟公司已经举证证明其向***邮寄了EMS特快专递,而***未能提交相反证据证明其收到的并非离职证明,故本院认为,兄弟公司已经用EMS邮件向***邮寄了离职证明。兄弟公司对仲裁裁决和一审判决其向***再次出具离职证明没有异议,视为认可,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请求,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彭    琛 审判员 罗    巧 审判员 张  士  光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兼)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