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326民初439号
原告:宝鸡开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岐山县蔡家坡镇开发区社区东二路冠森建材市场一楼C区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3MA6XABTT4L。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股东。(特别授权)
被告:陕西鸿远腾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高新开发区高新四路高新佳苑6号楼2号楼3单元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MA6XJ3Y574。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岐山县飞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岐山县蔡家坡镇东二路华宇小区南门2-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3MA6XA2HB6。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宝鸡开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鸿远腾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岐山县飞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于2025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因被告向原告已付清工程款,现原告于2025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宝鸡开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29元,减半收取1014.5元,由原告宝鸡开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