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升建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中升建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东润起重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1002民初255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中升建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雁翔路3269号旺座曲江F座23层2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3MAB0L23J1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东润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恒市南蒲办事处纬二路与长恼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773689487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京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京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中升建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东润起重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应陕西中升建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4年10月16日作出(2024)陕1002民初2553号民事裁定:对河南东润起重设备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在835,580.55元的范围内予以保全,期限1年。2024年11月6日陕西中升建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其与河南东润起重设备有限公司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河南东润起重设备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陕西中升建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要求撤回对河南东润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河南东润起重设备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