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翰园铁路橡塑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开封市翰园铁路橡塑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211执1408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90年7月24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
被执行人:开封市翰园铁路橡塑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高新技术开发区金明大道北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11712691110U。
法定代表人:李孝泉,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211民初379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开封市翰园铁路橡塑实业有限公司在有关单位收入12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于振宇
审判员  孙丽平
审判员  刘庆丰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婧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