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211民初3626号
原告:**,女,汉族,1978年2月10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京涛,河南瀛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开封市翰园铁路橡塑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11712691110U。
住所地:高新技术开发区金明大道北段。
法定代表人:李孝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棐,河南源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战壕,河南源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受理的原告**诉被告开封市翰园铁路橡塑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靳 近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武子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