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和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琼0271民初17414号 原告:和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迎宾路迎宾路壹号(苏商大厦)1栋1号楼5层511号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男,1963年11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海南省澄迈县。 原告和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美公司)诉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24年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和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和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1.判令和美公司无需向***支付自2022年11月7日至2023年2月28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2206.9元;2.请求法院判令和美公司无需向***支付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期间的工资4992.6元;3.请求依法判令***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曾在和美公司单位工作,后因个人原因请假,假期结束后微信多次也催促和美公司返岗,***未返岗,3月份未出勤情况下,公司为其缴纳社保费用,***同月入职其他单位,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害。劳动合同上明确规定劳动者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所属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根据规定公司适当安排乙方进行休息休假,考勤表中出现周末、元旦出勤是***自愿出勤,公司从未硬性要求其当日进行打卡上班。公司相关规定有说明在项目长期无工作状态,在职员工按事假休息,通知返岗后按正常考勤计算出勤。***在收到公司放假通知后,于2023年1月14日在公司登记项目签退,从2023年1月15日开始放假(签退表为证);2023年1月28日***微信找人事部门签到,经人事部同事与其确定,***所在项目属于封闭状态、无施工状态(有微信截图双方证明,其他证明中第1-2),***在2023年1月份中28日为当月最后一次打卡,但***所在项目无施工状态,***一月份的实际出勤天数为14天,春节法定3天按正常出勤算,1月份的计薪天数为17天。1月份实发金额为3101元(扣除社保后)详细请见附件工资表,故一月份薪资发放无问题。2023年2月6日开始***所在项目正常施工,***开始正常打卡,2023年2月22日***微信找人事部同事需要请事假20天回江西,24日开始***就到其朋友项目帮忙(有截图为证),2月份正常打卡天数是从6日至21日,共计16天出勤天数;2月份薪资无问题。 被告***辩称:1、***自2022年11月至2023年2月期间,休息日加班合计16天,加班工资应为9563.2元,由于***不会计算,主张2206.9元。2、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期间的工资4992.6元。有总监考勤记录表和聊天记录表为证。3、和美公司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劳动者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但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但是本劳动合同中没有写上这句话,已经违法了。4、诉讼费由和美公司承担及承担本合同无效中的法律责任。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于2022年11月7日入职和美公司,工作岗位为现场监理。双方签订自2022年11月7日起至2023年11月6日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标准6500元,每月休息4天。根据***的打卡记录,***出勤2023年1月1日至1月14日期间出勤14天,2023年1月15日至2月5日期间,和美公司安排***放假。根据春节放假通知及放假登记表的内容,***于1月14日签退并于2月6日返回项目工作。***2023年2月6日至21日出勤16天。和美公司根据***出勤天数支付1月工资3101元、2月工资3250元。***个人原因于2023年2月22日起休事假离开。3月13日,公司告知***新项目需要返岗工作,***一直未予答复。和美公司于4月12日分别通过邮寄、微信向***送达返岗通知书,载明***的事假已于3月17日到期,要求***3个工作日内返回公司,逾期不到岗,根据员工管理规定视为旷工,自动解除劳动关系。***未按照通知要去返岗工作,和美公司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离职后,向三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1.要求和美公司支付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工资6000元;2.要求和美公司自2022年11月7日至2023年2月28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2206.9元;3.要求和美公司支付自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期间的自家带车油费1800元;4.要求和美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合同的赔偿金3000元;5、要求和美公司支付从澄迈到三亚的油钱、住宿费共计1240元;6要求和美公司支付从澄迈到三亚的人工费800元。三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3年11月15日作出了三劳人仲字(2023)第117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和美公司于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支付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期间的工资4992.6元。二、和美公司于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支付自2022年11月7日至2023年2月28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2206.9元。三、驳回***要求和美公司支付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期间的油费1800元的请求;四、驳回***要求和美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合同的赔偿金3000元的请求;五、驳回***要求和美公司支付油费、住宿费共计1240元的请求;六、驳回***要求和美公司支付人工费800元的请求。和美公司对上述裁定不服,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三劳人仲字(2023)第1170号《仲裁裁决书》及送达回证、劳动合同、项目部春节放假通知、签到表、1月、2月考勤表、工资表、微信聊天记录、工资流水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第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规定,因***与和美公司自2022年11月7日至2023年2月2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故和美公司应当支付***上述期间的工资和加班工资。1、***2023年1月份在和美公司处工作,出勤天数为14天,加上休息日4天以及21日至27日春节假期7天,共计工作25天。***的应发工资为5242元(6500元÷31天×25天)。***2月份自2023年2月6日至21日出勤16日,加上休息日4天,共计为20天,故***的应发工资为4643元(6500元÷28天×20天),扣除每个月的社保464元,两个月共计928元,和美公司应向***发放工资8957元(5242元+4643元-928元),鉴于和美公司已经向***支付1月工资3101元、2月工资3250元,和美公司还应向***支付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期间的工资2606元。2、和美公司在庭审中认可***每个月休假4天。从双方提交的证据、庭审查明的事实、项目当时所在的状态以及***的出勤情况来看,***所在项目属于封闭无施工状态,而***的休息时间已经超过了合同约定的休息时间,且本院计算***月工资时已经计算了休息日的工资,***没有加班的必要也不存在加班的事实,***提交的证据不能支持其抗辩意见。故和美公司诉请不予支付***自2022年11月7日至2023年2月28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2206.9元的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另,关于***在仲裁时提出的其他请求,三劳人仲字(2023)第1770号《仲裁裁决书》的裁决结果为:驳回***要求和美公司支付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期间的油费1800元的请求;驳回***要求和美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合同的赔偿金3000元的请求;驳回***要求和美公司支付油费、住宿费共计1240元的请求;驳回***要求和美公司支付人工费800元的请求。双方对该四项裁决均未提起诉讼,视为对该四项裁决结果的认可,故本院予以照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和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支付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工资2606元; 二、原告和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不向被告***支付自2022年11月7日至2023年2月28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2206.9元; 三、原告和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不向被告***支付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期间的油费1800元; 四、原告和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不向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合同的赔偿金3000元; 五、原告和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不向被告***支付油费、住宿费共计1240元; 六、原告和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不向被告***支付人工费800元。 案件受理费5元(原告和美公司已预缴),由原告和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