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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克树脂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05民初15158号 原告:爱克树脂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和,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 被告: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佳旻,***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受理了原告爱克树脂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爱克树脂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爱克树脂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爱克树脂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52.41元,减半收取为1026.21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多预缴的1026.2元受理费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员 姚 兵 二〇一八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李绮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