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民辖终43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新围综合楼(***新小区长丰大厦)309。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爱克树脂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鲁班路600号2401—2402室。
法定代表人:***和。
上诉人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爱克树脂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5民初151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尹 伊
审判员 **羚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