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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爱克树脂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民辖终43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新围综合楼(***新小区长丰大厦)309。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爱克树脂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鲁班路600号2401—2402室。 法定代表人:***和。 上诉人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爱克树脂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5民初151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尹 伊 审判员  **羚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