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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江西武大扬帆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赣0191执22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省**昌市, 被执行人:江西武大扬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省**昌市。 本院在执行江西武大扬帆科技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2016)赣01民终2100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江西武大扬帆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如下义务:向申请人支付二倍工资78847.04元及支付2015年11月—12月工资7623.54元,承担申请执行费1197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江西武大扬帆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及收入87667.58 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侯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