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赣0191民初1347号之一
申请人:江西武大扬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火炬大街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7419518238。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国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国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朗***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西武大扬帆科技有限公司(从下简称武大公司)与被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武大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15万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武大公司提供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大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1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雷 娜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