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01民终15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武大扬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火炬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7419518238。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西国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西国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
委托代理人:***,江西国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西武大扬帆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赣0191民初13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赣0191民初134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中由江西武大扬帆科技有限公司预缴的案件受理费3388元,由本院全额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七月一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