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0191民初2477号
原告:江西武大扬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火炬大街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7419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西武大扬帆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江西武大扬帆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武大扬帆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武大扬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88元,减半收取1694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共计2964元,由原告江西武大扬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 柳 桃
人民陪审员 李 玉 英
人民陪审员 万 敏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欧阳良明
书 记 员 伍 建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