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0191民初2477号之一
原告:江西武大扬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火炬大街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7419518238。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
原告江西武大扬帆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作出(2016)赣0191民初134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1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西武大扬帆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已准许其撤诉。根据法律规定应当解除对被告***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15万元银行存款的冻结或已查封、扣押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 柳 桃
人民陪审员 李 玉 英
人民陪审员 万 敏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欧阳良明
书 记 员 伍 建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