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803民初2443号
原告:**,男,汉族,1989年3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方城县。
委托代理人:***,浙江***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4年2月2日出生,住江苏省如东县。
被告:***,男,汉族,1976年8月15日出生,住江苏省泗阳县。
被告:***,男,汉族,1969年5月4日出生,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马关县。
被告:浙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华埠镇百盛路41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呀,浙江东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预立案,2017年8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诉讼费未缴纳。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