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92547号
原告:四川军越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玉双路。
法定代表人:郑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筱铭,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圣基,北京隆安(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银信长远数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南沙滩。
法定代表人:卢英。
原告四川军越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银信长远数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军越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川军越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审判员 崔立斌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