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张民催字第46号
申请人淄博宇能窑炉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2月2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9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出票银行为齐商银行、出票日期为2015年11月3日、票据到期日为2016年5月2日、出票人为淄博珮铭商贸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淄博崇正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票面金额为50000元、号码为31300052/26185486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淄博宇能窑炉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谭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