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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某有限公司等与宜昌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191民初1号 原告:辽宁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员工。 被告一:湖北省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湖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员工。 被告二:湖北省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经理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宜昌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单位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宜昌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原告辽宁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省某有限公司、湖北省某有限公司、宜昌市某有限公司、宜昌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辽宁某有限公司向法院递交撤诉申请。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辽宁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354.3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18677.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