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5民终6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铭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宜昌粮食集团有限公司(原宜昌市三峡粮油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长康路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上诉人***与上诉人宜昌粮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粮食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9)鄂0502民初10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上诉人粮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9)鄂0502民初102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666元,宜昌粮食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551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