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鄂0502执239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9月15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被执行人宜昌粮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长康路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鄂05民终168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宜昌粮食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宜昌粮食集团有限公司赔偿***房屋结构改造、拆除和装修工程以及投入可移动设施设备费用1256365.8元、支付***评估费82600元、返还***租金物业维修费52500元;自2021年8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1.75的利率支付迟延履行利息;给付***律师代理费140000元;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1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844元,执行费17973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宜昌粮食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75282.8元,或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变)卖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宜昌粮食集团有限公司自2021年3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未清偿款项按日万分之1.75的利率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许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