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0326执902号
申请执行人:宜昌市三峡粮油产业发展有限公司,91420500722004230U,住宜昌市二马路55号;
被执行人:汝阳县元隆矿业有限公司,914103263533533628,住汝阳县付店镇拔菜坪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汝阳县人民法院2017年11月1日的(2017)豫0326民初2271号判决,于2017年8月22日,以(2018)豫0326执90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汝阳县元隆矿业有限公司采矿权,[写明被查封财产的状况],并责令被执行人依据(2017)豫0326民初227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汝阳县元隆矿业有限公司全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汝阳县元隆矿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汝阳县元隆矿业有限公司采矿权,(写明财产名称、数量等内容)。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青锋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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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程晓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