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0民终23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佳发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斗湖堤镇斗瓦路13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白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第三人:宜昌北山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隆康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大佳发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宜昌北山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委托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人民法院(2021)鄂1022民初11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大佳发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委托***、***持授权委托书、工作证明出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但应当提交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上诉人委托的出庭人员未能提交劳动合同、缴纳社保记录凭证、领取工资凭证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其系上诉人工作人员身份的证据,其诉讼代理人资格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上诉人属于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大佳发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220元,减半收取2110元,由上诉人***大佳发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时中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周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