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022民初2743号
原告:**,女,1977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公民身份号码42102219********。
原告:***,男,197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公民身份号码42242319********。
被告:***大佳发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斗湖堤镇斗瓦路1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22MA487GTH7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系被告公司员工。
第三人:宜昌北山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隆康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70767312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大佳发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宜昌北山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第三人宜昌北山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第三人宜昌北山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