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11民初7799号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太白中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732609313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英菲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闸路33号阳光城市花园沿街商业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MA3MBKP5E。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与被告英菲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59元,减半收取计280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威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