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与某某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11民初7121号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太白中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732609313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9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梁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与被告***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受理后,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 威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