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与济宁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11民初7913号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 负责人:***,经理。 被告:济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与被告济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斌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