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11民初5858号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太白中路**。
负责人:***,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住山东省兖州市。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与被告***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