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天翼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11民初11242号
原告:济宁市天翼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
原告济宁市天翼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济宁市天翼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占用原告在济宁市任城区的光纤及管道行为,恢复原告在该小区的光纤线路及管道;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济宁市任城区的光纤及管道占用费用477600元整(自2018年4月暂计算至2021年7月份);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因被告私自占用原告光纤及管道占用的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月,原告在济宁市任城区铺设连接宽带所使用的管道及光纤设备。2018年3月起,被告未经原告同意,私自盗用原告的光纤投入运营并盈利,擅自更改网络线路,并使用原告的线路基础设施,私自安装宽带用户119户,为小区非法提供宽带(互联网业务)接入服务。原告自知道之日起多次要求被告停止上述侵权行为,被告未予回应且继续占用原告在该小区的光纤及管道。被告因上述侵权行为获得不当得利的同时损害了原告利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济宁市任城区的光纤及管道占用费用477600元,被告不予认可,双方同意对账,但至今未核对出具体的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主张的占用费数额尚未明确,对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济宁市天翼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满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