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11民初7257号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太白中路29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本单位职工。
被告:***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太白楼东路万达广场甲级写字楼21号楼1502室。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与被告***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