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3民初8506号
原告:江苏天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萧林中路61号1501-15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37084691B。
法定代表人:吕向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明玉,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48年1月3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天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天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也未提交减、缓、免诉讼费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天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预交诉讼费,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中按照自动撤诉处理的情形,本院依据该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唐敏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