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丹源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商洛丹源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洛南县县域工业集中区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陕1021民初363号 申请人:某甲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某乙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洛南县。 法定代表人:何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某甲公司与被申请人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6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某乙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等财产以1320000元为限额予以查封、冻结、扣押。申请人以某保险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某甲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某乙公司名下价值1320000元的财产,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某乙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