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丹源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商洛丹源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丹凤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陕1022执2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陕西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丹凤县。 法定代表人:祝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瑞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一、由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以位于某地下室18个车位折抵某甲公司申请执行某乙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金1431192.66元以及一般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利息。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于2026年6月30日前与申请执行人就具体车位号、单价及差价处理达成书面工抵协议。二、案件受理费884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支付。本案申请执行费16850元,减半收取8425元,由被执行人某乙公司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6)陕1022执261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