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商 洛 市 商 州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1002民初828号
原告: 商洛丹源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
法定代表人:王晓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来,陕西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洛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
法定代表人:王宣东,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商洛丹源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商洛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受理后,原告商洛丹源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为由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商洛丹源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商洛丹源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874元,减半收取16937元,由原告商洛丹源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敬小涛
二O二O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齐 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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